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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载,明穆宗朝御史詹仰庇,因为在上疏中错用了一个照字,结果不但被打了100棍,而且削职为民,处罚可谓不轻。其实,在明朝,像詹仰庇这样因撰拟文书出现文字等错漏而被治罪的人还有很多。
成化十五年(1479)闰十月,汪直、陈钺等人以兵出辽东塞焚杀,激起诸部报复,于次年正月入云阳等堡大掠,巡按辽东御中强珍弹劾陈钺等人冒功挑起事端,御史许进等也上疏论劾。权阉汪直十分恼火,不但构陷强珍下狱,而且摘许进在其它奏巯里误书的个别错字,将他廷杖,差点被打死(明史?许进传)。
弘治元年(1488年),户部员外郎周时从上疏请求严惩宪宗朝权阉汪直、钱能等,并请考核两京及各地的镇守太监。诸宦官摘疏中宗社二字不越格书写,将周时从逮捕治罪。赖弘治帝宽大,不久便予释放(明史?周时从传)。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俺答围京师,明世宗起用在家守制的翁万达为兵部尚书,召他火速赴京。翁万达家居岭南,离京数千里,他虽日夜兼程,只40天时间便赶到京城,但明世宗还是嫌他来迟了。因而很不高兴。权臣严嵩乘机加以诬陷,明世宗于是把他贬为兵部右侍郎。第二年,翁万达上疏请求回家继续守制,明世宗怀疑他是畏避国事,就把他免官放回原籍。临行.翁万达上表谢恩,明世宗摘表文中个别错字指为不敬,将他削籍为民(明史?翁万达传)。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元旦发生日食,因天上无云,礼科给事中杨思忠和六科其他给事中一道上表称赞。表文中有句话的语法有些毛病,而三年前关于祭祀孝烈皇后一事时杨思忠的意见和嘉靖帝(明世宗)不一致,明世宗一直耿耿于怀,现在他便摘疏中语,诘为不成文,并说:思忠怀欺,不臣久矣。把他杖一百,斥为民。其他给事中也受到夺俸的处分(明史?杨恩忠传)。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元旦因贺表中万寿二字没有抬头书写,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人受到廷杖(明通鉴第六十卷)。
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偕同六科其他给事中联名上疏,请皇上让ll岁的皇长子读书接受教育,这是婉转建议册立太子的一种迂回策略。当时明神宗宠爱郑贵妃,欲立她所生的皇三子为储君,由于事关敏感的国本问题,明神宗阅后恼怒异常,抓住疏文中误把弘治年号错写成弘洪大做文章,责怪李献可等人违背圣旨,侮辱君王,把李献可贬官调外,其余的人给以扣发半年俸禄的处分。上疏申救的谭官也受处分,11人遭斥。
以上数例,虽然不是明朝因公文书写错误而罪谴作者的全部,但也很有代表性,即:这些案例的引发虽然各有背景和原因,但当作借口的无一例外都是文字语言错误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等,这就表明,在明朝(其它朝代大都如此),撰拟、誊抄文书而出现错漏,作者确实有责庄,挨批评甚至受处罚都是无话可说的,只是处罚轻重因案例背景不同而有所不同罢了。公文写作不能出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写公文时,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放过哪怕是十分微小的错误。万一不慎出了差错,也要及时纠正,并吸取教训。至于明朝统治者和那些别有用心者对文书作者的个别差错而借题发挥和上纲上线到侮辱君王这样的高度,然后进行打击报复,重谴作者,这种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粮食局)
史载,明穆宗朝御史詹仰庇,因为在上疏中错用了一个照字,结果不但被打了100棍,而且削职为民,处罚可谓不轻。其实,在明朝,像詹仰庇这样因撰拟文书出现文字等错漏而被治罪的人还有很多。
成化十五年(1479)闰十月,汪直、陈钺等人以兵出辽东塞焚杀,激起诸部报复,于次年正月入云阳等堡大掠,巡按辽东御中强珍弹劾陈钺等人冒功挑起事端,御史许进等也上疏论劾。权阉汪直十分恼火,不但构陷强珍下狱,而且摘许进在其它奏巯里误书的个别错字,将他廷杖,差点被打死(明史?许进传)。
弘治元年(1488年),户部员外郎周时从上疏请求严惩宪宗朝权阉汪直、钱能等,并请考核两京及各地的镇守太监。诸宦官摘疏中宗社二字不越格书写,将周时从逮捕治罪。赖弘治帝宽大,不久便予释放(明史?周时从传)。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俺答围京师,明世宗起用在家守制的翁万达为兵部尚书,召他火速赴京。翁万达家居岭南,离京数千里,他虽日夜兼程,只40天时间便赶到京城,但明世宗还是嫌他来迟了。因而很不高兴。权臣严嵩乘机加以诬陷,明世宗于是把他贬为兵部右侍郎。第二年,翁万达上疏请求回家继续守制,明世宗怀疑他是畏避国事,就把他免官放回原籍。临行.翁万达上表谢恩,明世宗摘表文中个别错字指为不敬,将他削籍为民(明史?翁万达传)。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元旦发生日食,因天上无云,礼科给事中杨思忠和六科其他给事中一道上表称赞。表文中有句话的语法有些毛病,而三年前关于祭祀孝烈皇后一事时杨思忠的意见和嘉靖帝(明世宗)不一致,明世宗一直耿耿于怀,现在他便摘疏中语,诘为不成文,并说:思忠怀欺,不臣久矣。把他杖一百,斥为民。其他给事中也受到夺俸的处分(明史?杨恩忠传)。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元旦因贺表中万寿二字没有抬头书写,六科给事中张思静等人受到廷杖(明通鉴第六十卷)。
万历二十年(1592年)正月,礼科都给事中李献可偕同六科其他给事中联名上疏,请皇上让ll岁的皇长子读书接受教育,这是婉转建议册立太子的一种迂回策略。当时明神宗宠爱郑贵妃,欲立她所生的皇三子为储君,由于事关敏感的国本问题,明神宗阅后恼怒异常,抓住疏文中误把弘治年号错写成弘洪大做文章,责怪李献可等人违背圣旨,侮辱君王,把李献可贬官调外,其余的人给以扣发半年俸禄的处分。上疏申救的谭官也受处分,11人遭斥。
以上数例,虽然不是明朝因公文书写错误而罪谴作者的全部,但也很有代表性,即:这些案例的引发虽然各有背景和原因,但当作借口的无一例外都是文字语言错误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等,这就表明,在明朝(其它朝代大都如此),撰拟、誊抄文书而出现错漏,作者确实有责庄,挨批评甚至受处罚都是无话可说的,只是处罚轻重因案例背景不同而有所不同罢了。公文写作不能出错,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写公文时,一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放过哪怕是十分微小的错误。万一不慎出了差错,也要及时纠正,并吸取教训。至于明朝统治者和那些别有用心者对文书作者的个别差错而借题发挥和上纲上线到侮辱君王这样的高度,然后进行打击报复,重谴作者,这种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