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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国务院总理李鹏
1991年3月28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
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的议案
国函〔1994〕12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已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和俄罗斯外交部长科济列夫于1994年9月3日在莫斯科分别代表本国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是中俄双方以目前有关中俄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经过谈判达成一致的。经审核,该协定的各项条款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中俄边界的实际情况。该协定的签订,有利于中俄边界的稳定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鹏(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万永祥等
二十—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国函〔1992〕xx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提请任命万永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免去王行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提请任命刘彦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免去裴远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以下三到十五略)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鹏(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国函〔1992〕24号
(正文内容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十多年来,经济合同法在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部法律毕竟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有些规定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不相适应;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同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不相协调,特别是同今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需要尽快对经济合同法中急需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sp; 国务院总理李鹏
1991年3月28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
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的议案
国函〔1994〕12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已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和俄罗斯外交部长科济列夫于1994年9月3日在莫斯科分别代表本国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是中俄双方以目前有关中俄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经过谈判达成一致的。经审核,该协定的各项条款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中俄边界的实际情况。该协定的签订,有利于中俄边界的稳定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鹏(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万永祥等
二十—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国函〔1992〕xx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提请任命万永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免去王行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提请任命刘彦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免去裴远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以下三到十五略)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李鹏(印)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
国函〔1992〕24号
(正文内容略)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十多年来,经济合同法在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部法律毕竟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有些规定与现实经济生活已经不相适应;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同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不相协调,特别是同今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需要尽快对经济合同法中急需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鹏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